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
The Security and Guarding Services Ordinance
簡介:
當局已頒布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以便訂定發牌計劃監管保安業。其目的在於推動及鼓勵該行業提高水平,以協助打擊罪案。
型罰:
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
- 從事保安工作以賺取酬勞的人士,必須持有有效的保安人員許可證,
違例者可被判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 從事保安工作以賺取酬勞的公司必須持有有效的保安公司牌照,
違例者可被判最高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 任何人士僱用未領有有效許可證/牌照的人士/公司從事有酬的保安工作,
亦屬違法。違例者可被判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保安工作」之定義:
「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動─
(a) 護衞財產;
(b) 護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
(c)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
(d) 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保安裝置」之定義:
「保安裝置」指經設計或改裝以供安裝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內(但並非在車輛上或車輛內),用以偵測或記錄下列事情的裝置─
(a) 罪行的發生;或
(b) 在該處所或地方是否有闖入者,或有因保安理由不准帶入該處所或地方或其他任何處所或地方的物品。
本公司保安牌照號碼 :1462